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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师讲堂 |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关于证券犯罪的10条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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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

关于证券犯罪的10条修订解读

背景资料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调整

♦本次“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关于证券犯罪方面修订的主要条款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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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目的

贯彻落实刑事立法宗旨,凸显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

促进行政、刑事衔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类案追诉标准趋同,彰显刑法的合理性

严密织牢刑事法网,提升刑法的可操作性

为注册制保驾护航,发挥刑法的预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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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犯罪方面立案追诉标准

修订的主要条款

01

欺诈发行证券

(第一百六十条)

1、按新《证券法》对证券概念进行拓展。

2、第2-6项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标准靠拢。

3、第8项为实际中偶有发行人向金融监管部门行贿而新增。

0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

1、第1项将原来的50万提高到100万元。

2、新增第3项“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第5项将“累计数额”明确为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避免产生歧义。

4、第7项增加“致使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03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第6项中将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充实到该项中。

0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第一百七十九条)

1、第1项将募集资金金额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2、将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这一项修改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删除原来“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的规定,增加“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以与由于市场原因因素导致资金流出相区别。

4、第2款增加“本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此处属于将《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定义移植到这里。

05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1、将原来条文第1项“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改为“100万元以上”。

2、将原来条文第2项“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改为“100万元以上”。

3、将原来条文第3项“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改为“50万元以上”。

4、将原来条文第4项“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改为“二年内三次以上”。

5、增加第5项“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6、对成交金额或获利、避损金额在第一层次追诉标准50%基础上,明确了第二层次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5项)。

06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1、将原条文第1项“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和第2项“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删除,而涉及内幕交易的成交金额仍保留,只是金额有提高;另从新条文增加的第二款提及的”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2、将原条文第3项“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修改为“100万元以上”。

3、对获利、避损金额的标准进行明确。

07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1、本条将原条文第2项“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立案追诉标准从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本条将原条文第3项“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修改为“致使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异常波动的”,追诉标准适当降低。

08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1、将原条文第2项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立案追诉标准从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本条将原条文第3项“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调整为新条文第4项,修改为“致使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异常波动的”,追诉标准适当降低。

3、新条文第3项增加“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09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1、明确了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和抢帽子交易的达到金额1000万即可入罪。

2、对操纵证券和期货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可以分类精准打击。

3、增加打击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操纵、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操纵、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等新的犯罪类型。

4、增加了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明确的追诉标准。

5、对部分操纵类型降低了追诉标准。

10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第二百二十五条)

1、将原条文第1项追诉标准金额由30万元修改为100万元。

2、将原条文第2项追诉标准金额修改为500万元,并将原条文第4项“违法所得数额”由5万元以上修改为10万元以上。

3、增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第二层次的追诉标准等

 
 

结束语

 

本次《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关于证券犯罪的修订,例如在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等方面条款都以投资者损失作为追诉标准,顺应了我国的立法趋势,也让投资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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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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