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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师讲堂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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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

是指出现股东滥用股东独立地位,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突破公司独立责任原则,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裁判规则。

 
 

公司法

 

第20条(请求权基础)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表现形式

1. 人格混同: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等6条

2. 过度支配控制: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等5条

3.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场景

实务中的问题

  • 立案标准认定

  • 初步证据收集

  • 举证责任分配

  • 案件处理程序

 
 
 
 

结束语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捍卫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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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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